台湾桃园一起酒店消费纠纷引发的性侵案,经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一名男子被控将陪侍女子带往汽车旅馆后实施性侵,高院认为受害者供述前后一致,并有多项证据相互印证,最终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处4年6个月监禁的裁决。

根据判决内容,涉案男子阿杰(化名)当日凌晨约2时到桃园某酒店消费,由陪侍女子小美(化名)在包厢内陪酒。至清晨约6时,两人一同离开酒店,并由阿杰驾车前往一间汽车旅馆入住。

小美向警方供称,她当时因饮酒过多,在上车后便失去意识,直到中午约12时才在汽车旅馆房间醒来。她表示,醒来时房内灯光昏暗、窗帘紧闭,加上隐形眼镜掉落,一时难以看清周围环境,只知道阿杰在房内。

小美指控,阿杰当时先询问她是否月经来潮,又提到自己曾替她挡酒、处理包厢内的冲突,随后要求她“报答”,并提出性要求。她表示自己明确拒绝,但对方仍以身体优势压制,将她头部按向胯部,实施口交行为。事后她感到嘴巴里出现奇怪的味道,曾到厕所呕吐并漱口。

对于相关指控,阿杰承认双方曾发生口交行为,但否认涉及强迫或暴力。他辩称双方属于合意发生关系,并表示自己一直认为小美对他有好感,女方后来因未取得外出费用而心生不满,才向警方报案。

不过,高等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美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审理时,对于离开酒店、在车上失去意识、醒来后的情况以及遭压制的细节描述均相当一致,并未出现明显矛盾。

法院同时注意到双方体型差距明显,阿杰身高178公分、体重82公斤,而小美仅150多公分、体重48公斤。法院认为,在这种体型差异下,小美所述遭到压制的情形,与一般经验并不相悖。

此外,法院也参考小美在案发后与酒店主管及友人的通讯内容,相关讯息中多次表达惊恐、愤怒与委屈,并要求协助处理。法院认为,这类即时且连续的情绪反应,与性侵受害者常见的创伤表现相符,可作为补强证据。

阿杰方面则曾提出一份由小美签署的“误会澄清书”,试图证明事件只是误会。但法院调查后发现,小美在签署文件不久后便向酒店人员反映自己是在压力下签署。法院认为该文件是事先准备好的文本,小美是在不愿继续纠缠、希望息事宁人的情况下签下。

至于被告所称女方是为了索取外出费用才提告,法院比对双方对话纪录后认为,小美当时主要不满的是酒店未依规定确认她是否同意离场,也未妥善保障她的人身安全,而非单纯金钱问题。

综合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原审依强制性交罪判处阿杰4年6个月徒刑并无不当,因此二审驳回其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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