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女子晴晴(化名)在民国108年与同性伴侣登记结婚后,却与一名送货员阿正(化名)发展婚外关系并怀孕生子,事件最终演变成法律纠纷。其配偶得知后愤而提起诉讼,要求阿正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法院判决书内容,晴晴与同性配偶于民国108年7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一直维持至民国114年5月才正式终止。配偶在诉讼中主张,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阿正明知晴晴已婚,仍多次与其发生亲密关系,最终导致晴晴怀孕并诞下一名男婴,使其长期维系的家庭关系受到破坏,精神上也受到严重冲击。
为证明主张,正宫提出包括户籍资料、通讯软件聊天记录以及婴儿健康手册等证据,并要求赔偿新台币100万元(13.5万令吉)。
面对指控,阿正则否认自己是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他辩称,正宫与晴晴之间的感情早已出现问题,自己并非破坏关系的一方。他还表示,正宫早已知晓他的存在,甚至曾接送晴晴前往其住处附近,默许晴晴在外过夜。不过法院审查LINE对话记录后认为,相关内容无法证明正宫知晓具体地点,也无法证明其同意两人发生性关系。
新竹地方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司法院释字第748号施行法,同性婚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法院认为阿正的行为不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也加剧原本存在裂痕的婚姻关系恶化。综合双方经济及社会状况,法院最终判决阿正需赔偿正宫精神慰抚金35万元。全案仍可依法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