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赋予的集会权不容侵犯,警方禁令被批“知法犯法”!大马穆斯林律师协会主席莫哈末希山今日针对吉隆坡总警长拿督法迪尔的“禁集会令”发表严厉文告,痛批警方禁止、阻止及妨碍和平集会的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他强调,在联邦宪法架构下,集会自由是公民的神圣权利,只要不涉及武装且保持和平,警方根本无权开出“红灯”。

这起宪法博弈的导火索,源于吉隆坡警方今早以“可能危害公众安全”为由,强行禁止原定今晚在崇光百货(SOGO)一带举行的“反对非法宗教场所运动”(GARAH)集会。莫哈末希山对此直言不讳地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0(1)(b)条文,所有公民在和平且无武装的情况下皆有集会自由。他更“科普”道,联邦法院早有先例,裁定《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中强制要求主办方通知警方的部分规定不符宪法,甚至连周边商家的反对也不能成为禁止集会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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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希山在文告中为警方“划重点”:警方的法定职责应是提供便利、保护参与者安全并维持秩序,而非扮演“阻扰者”的角色。他认为,警方任何声称“不允许”集会的言论,本质上都是在公然挑战联邦宪法与联邦法院的权威。在他看来,这种以安全为名的行政拦截,若缺乏合法且合理的宪法限制依据,无异于权力越位,破坏了国家民主法治的基石。

当“公共安全”遇上“宪法权利”,这场在闹市街头的角力已演变成一场严肃的法律辩论。虽然吉隆坡总警长拿督法迪尔呼吁民众切勿参与,但律师协会的强硬表态无疑为集会者注入了一剂“法律强心针”。在民主社会中,法治的厚度往往取决于权力是否能在宪法的框架内运行,而此次警方的强硬禁令,显然已触碰了法律界那根敏感的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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