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陆媒体报道,江苏南通一名刘姓男子因上班期间长时间停留厕所,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审理后认定,刘男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公司解除合同合法,驳回其索赔请求。

刘男2015年6月进入南通某电路公司任职,负责厂区巡检,并于2021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而,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间,他在上班时多次长时间停留厕所,每日最短1小时22分钟,最长超过6小时。公司认为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于2023年2月24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男次月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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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男事后提出,停留厕所属于生理需求和巡检工作需要,要求公司赔偿20余万元人民币(约合新台币90多万元)。庭审中,法院调取公司监控录像,统计刘男2月期间共11次长时间停留厕所,每次约31分钟至3小时5分钟不等,明显超出合理工作时间。法院审查公司《考勤及违规处理制度》,发现规定:上班期间擅离岗位超过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超过2小时视为旷工1天;1个月累计连续旷工3日或3个月累计达4日,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最终认定,刘男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其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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