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陆税收局(LHDN)被令在半年内“吐钱”!上诉庭今日推翻此前判决,裁定税收局必须将总额高达1567万2000令吉的多缴税款,全数退还给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
这宗税务纠纷源于国油在2010年报税时,将苏丹及越南办事处的营运开销列为扣税项目,但当时遭税收局拒绝。税收局主张相关开销不可扣税,并向国油发出了补税通知书(Form JA),导致国油被迫支付额外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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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拿督P.拉温德兰、拿督黄建强及拿督纳扎林组成的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裁定国油上诉得直。黄建强法官在宣读判词时直言,高庭及所得税特别委员会此前认定相关海外开销不符合扣税资格,并在法律诠释上犯下错误。
法庭指出,国油早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2010年的税务呈报并缴清款项,因此驳回了税收局指控国油报税存在“疏忽”的说法。法官强调,即便假设存在疏忽,原判也未考量这是否导致税收损失,更何况这些开销确实属于公司在海外的实际支出。
基于税收局无权向国油发出补税通知书,上诉庭宣布撤销该通知书,并谕令税收局从即日起的6个月内,分两笔款项(1139万2044令吉及428万0556令吉)退还给国油。
国油在此案中由律师S.萨拉瓦南及努阿米拉代表;而税收局则派出高级税收律师阿诗丽娜及税收律师尼阿米拉应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