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涉及宪法根基与砂拉越自主权的司法博弈,周三在古晋高庭拉开序幕。高庭法官迪恩韦恩达利在审理国油(Petronas)子公司挑战砂拉越当局罚款的司法审核申请时,法庭焦点意外转向了一个核心课题:在涉及砂拉越公共利益的法律程序中,究竟谁才具备法定的“监护人”身份?
这起争议源于砂拉越法律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针对国油子公司挑战砂天然气分销总监施加财务罚款一案所提出的法律质疑。他指出,2012年法院规则第53条3(3)条款存在法律模糊点,该条款仅要求将申请文件送达“检控总长办公室”(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却未阐明是指联邦总检察长署,还是沙巴或砂拉越的律政司署。
在马来西亚的宪法架构下,存在三位具法律地位的检控首长,即联邦宪法下的马来西亚总检察长,以及分别受沙巴和砂拉越州宪法保障的律政司。
冯裕中在庭上严正反驳国油子公司律师及资深联邦律师的立场。对方辩称,只有联邦总检察长才是公共利益的唯一监护人,因此只需向联邦送达文件。然而,冯裕中揭露,联邦律师在听审前已致函法院,表示联邦总检察长对撤销砂拉越当局的罚款“不持异议”。他以此强调,联邦总检察长的立场显然无法代表砂拉越政府的利益。
为了佐证砂律政司的独立地位,冯裕中追溯至1962年的政府级委员会(IGC)报告书。他指出,根据该报告建议及砂拉越宪法第11条文,砂律政司是由砂元首根据砂总理建议而委任,职能上不受联邦总检察长控制,其核心使命是确保砂拉越的宪法保障不被削弱。
他引用联邦法院2019年的裁决指出,联邦总检察长早已不再是公共利益的“唯一”监护人。此外,根据1956年政府诉讼法,只有砂律政司才有权在民事诉讼中代表砂拉越政府。他反问:“如果联邦总检察长无权代表砂政府打官司,又凭什么在砂政府决定受挑战时,自居为砂拉越的公共利益监护人?”
针对法条版本争议,高庭法官提及马来文版规则使用了“Jabatan Peguam Negara”字眼,但砂资深律师Adzrul Afzlan随即援引宪法第161条文指出,英语在砂拉越法庭程序中具有法定优先权,应以英文版的“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为准。
此案也引发了本地法律界的震动,有资深律师呼吁砂拉越律师公会向法院规则委员会提议修正案,明确规定涉及挑战砂拉越当局决策的案件,必须送达文件予砂律政司,以彻底消除法律灰色地带,捍卫砂律政司作为砂公共利益监护人的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