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简易庭近日就一起婚外情纠纷作出判决,裁定一名已婚男子阿强(化名)须向人夫赔偿10万元精神慰抚金,理由是其行为违反先前与对方签署的协议内容。
判决指出,阿强在明知已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仍与人夫前妻小美(化名)持续往来互动,已构成违约。法官审酌相关证据后,认为判处10万元赔偿属合理范围,全案仍可依法上诉。
案情显示,人夫是在2024年5月发现妻子与阿强发展婚外情,随后双方关系破裂并最终离婚。事情曝光后,人夫与阿强曾签署一份协议书,明确约定阿强不得再与小美有任何形式的接触或联系,包括肢体接触、言语往来及通讯软体互动,若有违反,每次须赔偿10万元。
然而,协议签署后不到两个月,人夫发现小美在社交平台Instagram上传的照片中,出现与阿强牵手的画面,同时两人仍透过IG与电话保持联络。人夫认为阿强明显违反协议内容,遂依法提起诉讼,向其求偿10万元。
庭审中,阿强否认相关指控,辩称照片中的男子并非自己,并质疑对话截图及通话纪录画质模糊,可能遭人变造,主张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违约。
不过,法官经比对多项资料后指出,阿强妻子所提供的牵手照片,与小美发布在IG上的照片高度一致,不仅男方手指右侧皆有明显脱皮特征,背景中的饮料杯架也相同,足以认定照片中的男子即为阿强本人。
法官认为,阿强仅以空泛否认作为抗辩,难以推翻具体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基于此,法院支持人夫的求偿请求,判令阿强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