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一宗涉及同事之间的强制性交指控案件,历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出现定案结果。高雄高等法院近日裁定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认定全案证据不足,尚无法证明被告构成犯罪。

判决指出,案件发生于2022年6月。当时,被告阿忠(化名)与女同事(化名小美)在高雄某酒吧共事期间发生性行为。事后,女方报警指控对方以强势手段压制并侵犯,强调性行为并非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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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警询中供称,案发当晚两人在酒吧门口交谈时,被告在饮酒后询问是否可触碰其胸部,她因双方相识多年而以玩笑方式呛「摸啊摸啊,有种你就摸啊」,未料对方随后将她拉入酒吧旁的巷内,进行激烈亲吻并施以暴力,最终发生性行为。

被告则否认有任何强迫行为,主张双方系合意发生关系。事后双方于同年7月签署80万元和解书及本票,女方男友及一名友人亦在场。检方据此认为被告心虚,遂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时指出,相关录音内容显示,被告是在女方男友长时间追问下,才提及“做出像要强奸的动作”,该说法并不足以构成明确自白。同时,女方对事发经过的描述前后出现差异,包括是否被拉入巷内或自行进入,均使案情存在疑点。

判决亦提到,女方表示当晚仅饮用一至两瓶啤酒,并自述酒量良好、意识清楚,同时称曾在性行为过程中挣扎反抗。法院认为,在当事人意识清醒且具备反抗能力的情况下,是否仍能完成强制性交行为,存在合理怀疑。

此外,双方的通讯记录亦纳入审酌。女方曾透过讯息要求被告正式道歉,并指称自己当时不同意发生性行为,被告则回应将郑重致歉。法院认为,该回应仅属笼统表达歉意,未能明确指向强制性交行为,难以作为定罪的补强证据。

至于和解书部分,法院指出,签署过程存在多项争议,在场三人对细节的说法不一,难以确认被告是否充分理解内容并在完全自愿下签署。

综合所有证据,法院认为检方未能排除合理怀疑,依罪疑唯轻原则,维持无罪判决,检方上诉不成立,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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