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银行女职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逾1100名客户的个人资料交给冒充“上海公安”的诈骗分子,自己也坠入骗局,被骗走10万新元(约31万4649令吉60仙)。她最终被判罪名成立,案件展至3月10日宣判刑罚。

中国籍被告曹雯晴(31岁,译音)是新加坡永久居民,案发时任职于大华银行,担任贷款专员,事后已遭银行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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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早前报道,被告于2021年4月6日至22日期间,擅自登入并搜查银行的电子客户资料库,查看超过3300名客户资料,并将其中至少1146名客户的个人信息,通过WhatsApp转交给自称是“上海公安”的人士。

曹雯晴于2021年8月被控上法庭,对14项抵触《滥用电脑法令》及13项抵触《银行法令》的控状提出抗辩。案件历经16天审讯,法官于去年10月裁定她全部罪名成立。控辩双方于昨日下午就刑罚进行陈词。

控方在结案陈词中指出,被告于2021年3月接获两名自称“中国公安”的来电,对方声称她涉及案件,要求她协助调查。被告依指示从银行系统调阅中国籍客户资料,并转发给对方,直到意识到自己遭诈骗后,才于同年4月22日报警。

控方强调,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银行声誉,而泄露客户资料的数量更是前所未有。控方也披露,在被告泄密后,有3名银行客户于2021年4月8日至30日期间报警,指接到诈骗电话,其中两人分别损失4500新元(约1万4159令吉23仙)及2万2500新元(约7万796令吉16仙)。

控方认为,从被告泄露资料到客户接获诈骗电话的时间非常接近,可合理推断两者存在关联,因此要求法庭判处被告24至32个月监禁。

辩方律师则指出,被告当时完全相信诈骗者的说辞,误以为必须配合调查,甚至向对方支付10万新元作为“保释金”。律师也提到,被告案发期间承受巨大心理压力,患有伴随焦虑与忧郁情绪的适应障碍,影响其判断能力,理应获得同情。

辩方强调,被告同样是诈骗受害者,在发现被骗后,尽管清楚自己可能面对法律后果,仍选择主动报警,只为防止更多人受害;否则她大可离境,逃避法律责任。

法官表示需要时间仔细考量案件,决定将案件展至3月10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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