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宗透过交友应用程式相识后的性侵案,法庭最终判处被告缓刑3年。被告陈姓男子须赔偿受害女子45万元新台币,并在缓刑期间接受保护管束。
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审结此案。陈男与化名”小薇”的受害女子在Tinder平台认识后两天,即应邀到对方位于大同区的住所观赏影集,却在见面当晚对女方强行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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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显示,陈男无视小薇明确拒绝和闪躲,对其胸部及下体进行抚摸,并以生殖器猥亵其嘴部。他之后试图将女方压制在床上进一步强制性交,但因小薇极力反抗而未能得逞。
事发后小薇即时报案,警方迅速将陈男拘捕。调查期间,警方取得小薇与友人的LINE对话纪录、现场监视器影像、Tinder平台资料,以及验伤和鉴定报告等证据,加上陈男的自白供述,法院采纳这些证据认定他触犯强制性交罪。
陈男在侦查及审讯阶段承认所有罪行,并于去年10月14日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他当庭支付15万元,其后再汇款30万元,总赔偿额达45万元。小薇表示愿意谅解并同意给予缓刑。
法院考量陈男并无犯罪前科、品行记录良好,且案发属一时冲动而非惯犯行为,认为情况可予从轻发落,最终依刑法减刑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判决可上诉。两人相识日期为今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