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一名27岁男子因强奸未成年少女,9日在地方法庭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12年监禁及鞭笞3下。
被告塞穆尔玛沐(27岁)被控于2024年11月11日晚上9时30分,在前进路某酒店房间内,强奸一名当时年仅16岁的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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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传召8证人 成功举证
被告的行为抵触了刑事法典第376(1)(强奸)条文。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不少于10年及不超过30年的监禁,并另加鞭笞。
本案在审理期间,控方共传召了8名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裁定被告表罪成立后,案件进入自辩程序,辩方也随后传召了2名证人。
检方:行径卑劣 促严惩以儆效尤
副检察司在法庭上严正指出,尽管被告年仅27岁并以此请求轻判,但基于此类罪行的日益猖獗、案情的严重性以及被告恶劣的作案手段,控方促请法庭给予严惩。
控方强调,被告强迫未成年受害者沦为其性侵对象,行径十分卑劣。此举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长期且难以磨灭的心理创伤,也对其家属带来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法官:证据确凿 排除合理怀疑
地庭法官在听取辩方证词、审阅双方的书面陈词并全面分析证据后,认定控方已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成功证明被告罪责。
最终,法官裁定被告强奸罪名成立,判处上述刑罚,以示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