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蒙古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强奸案件。一名19岁男子因与自称“16岁”的13岁初中生发生性关系,最终被法院认定未能尽到年龄辨识的审慎义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谎言”下的禁果:帮写作业揭开真相
据《九派新闻》报道,19岁李某通过手机游戏结识了13岁少女张某。交往期间,张某隐瞒真实年龄,谎称自己已满16岁。随后,两人多次在张某家中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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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关系一直持续到李某辅导张某写作业时。面对初二的课本与作业,李某才惊觉女友竟是尚未满14周岁的幼女。然而,此时木已成舟,李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红线。
法院裁定:成年人负有“审慎辨识”义务
在庭审过程中,辩方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受害人谎报年龄”及“主观是否存在明知”。但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对此给出了严正驳回。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不应仅凭对方的自述来判断。法官强调:
- 观察义务: 应结合对方的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穿着特征等进行综合判断。
- 法律推定: 李某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依法可推定其在“明知”或“应知”对方可能不满14岁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按强奸罪从重处罚。李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