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名长期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员工,在年终奖发放前提出辞职后,要求原公司支付35万元人民币年终奖,案件历经仲裁、一审及二审,最终均未获支持。法院裁定,双方劳动合约条款明确,员工在年终奖发放日前离职即不符合领取条件,公司处理方式不构成违法。

据《工人日报》报道,罗姓男子于2013年11月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2021年11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约。合约载明,其岗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年终奖金将依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但若劳动关系在公司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日前解除或终止,则不再享有任何年终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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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1日,罗男以个人理由提交辞职申请,公司于同月24日出具解除劳动合约证明书,双方劳动关系正式结束。至同年12月,罗男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3年度年终奖35万元,但未获仲裁机构支持。

罗男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罗男属自行提出离职,且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早于年终奖发放日,依据合约约定不符合发放条件,判决驳回其请求。罗男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就此定案。

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巧士分析指出,现行法律并未对年终奖的发放作出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劳动合约或公司规章制度的约定、员工是否完成全年工作或绩效考核、以往发放惯例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相关条款系双方自愿约定,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具有约束力,因此法院认定公司无需支付年终奖,并无不妥。

案件曝光后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有网民认为,争议金额属于2023年度年终奖,员工已完成全年工作,不应因离职时间而被拒发;也有网民指出,部分企业常以分段或延后发放年终奖的方式,降低员工在年底领取奖金后离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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