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普法1月4日消息,广西南宁一对夫妇陆某甲、梁某,在不知儿子已与儿媳韦某离婚的情况下,将房产和存款立下《遗赠》,原本希望儿媳继续留在家中照顾家庭。
然而,韦某在离婚后不久便将二老存款20万元(128,000令吉)转走,并迁出户口,未履行任何赡养义务。多年后,陆某甲去世,梁某遂申请撤销对韦某的遗赠,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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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韦某隐瞒婚姻破裂的重大事实,导致二老基于“仍是儿媳”的错误认识作出遗赠,并非出自真实意愿。此外,该遗赠原本旨在挽留韦某维持家庭关系,本质上属于附条件赠与,而条件已不复存在,因此遗赠应认定无效。韦某上诉请求被驳回,原判维持。
法官强调,一份有效遗嘱不仅形式上要合法,更重要的是必须出自立遗嘱人真实、自主的意愿。任何隐瞒、欺骗等行为干扰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都可能导致遗嘱效力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