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表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可在其涉及挪用一马发展公司(1MDB)超过22亿7000万令吉的滥权和洗黑钱罪判决上诉审理前,向国家元首申请特赦。

律师指出,虽然一般程序是被告在案件所有上诉途径耗尽后才会申请特赦,但我国并未明文规定被告不能在上诉审理期间,向君主提出特赦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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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拿督吉丹南今早在接受《中国报》采访时解释道,通常情况下,囚犯会在所有上诉机会耗尽后,才向君主申请特赦,以避免在上诉仍在审理中时,君主批准特赦而引发王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可能导致一方通过违反联邦宪法的方式对特赦决定提出挑战。

另一位执业律师冯吉祥也证实,虽然联邦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判罪的被告必须等到耗尽所有司法上诉机会后,才可向君主申请特赦,但根据惯例,特赦局会在决定是否批准某项特赦申请时,关注申请人是否已经放弃或耗尽了所有上诉机会。

冯吉祥补充道,特赦局成员在考虑特赦申请时,通常会向国家元首或州统治者提供建议,明确表示特赦是囚犯的最后手段。

此外,执业律师纪伟伦亦证实,目前我国并无法律禁止被告在上诉审理期间提交特赦申请。根据2000年《监狱条例》第113条,经过法庭定罪的囚犯,若希望申请特赦,可在合适的情况下尽早向国家元首或州统治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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