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第二次被判贪污罪名成立后,仍有两条法律途径可走,即针对一马发展公司(1MDB)案件提出上诉,或向有关当局申请特赦。

不过,法律界人士强调,一旦纳吉选择申请特赦,就必须放弃上诉权,两者不能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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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今日大马》引述律师分析指出,纳吉可提出全面赦免申请,但若选择把1MDB案件一路上诉至联邦法院,试图推翻定罪及刑罚,整个司法程序预计需耗时两至三年。

纳吉的首席辩护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已表明,将于明日提出上诉。根据程序,纳吉拥有14天期限,向法庭提交上诉通知书。

律师阿都拉昔指出,《监狱法令》及相关条例并未明文规定申请特赦的时限。

“法律只要求,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应尽快提出申请。”

律师冯吉祥则解释,若纳吉选择完成所有上诉程序,便无法再向联邦直辖区特赦局提出特赦申请。

“法律上不允许一个人同时进行上诉与申请特赦。只有当所有司法途径走完、法律权利终结后,才可启动特赦程序。”

另一方面,高庭于周一(22日)裁定,纳吉要求政府执行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于2024年1月29日,允准其在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案件中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并非具法律效力的指令,因此驳回纳吉的司法检讨申请。

律师斯里慕鲁甘则指出,纳吉仍可就SRC案件提出第二次特赦申请,因为法律并未禁止多次申请赦免。

“最终结果取决于总检察长就特赦事项所提交的书面意见。根据联邦宪法第42(9)条文,国家元首在主持特赦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参考该意见。”

他举例说明,1982年因谋杀森美兰州立法议会前议长达哈而被判死刑的前文化、青年及体育部长拿督莫达哈欣,曾先后获得两次减刑,从死刑改为终身监禁,再缩短为定期刑,并最终于1991年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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