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宣判,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所面对的 21项洗黑钱控罪全部成立。判词显示,这些控罪均涉及2013年期间,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分行进行的多笔资金往来,款项被裁定为源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根据判决内容,21项洗黑钱控状主要围绕纳吉名下 户头号码为“2112022009694” 的大马伊斯兰银行账户展开,涉及来自 Tanore金融公司 的巨额资金汇入、资金回流海外,以及将相关款项用于开支和支付第三方。
判词指出,首9项控罪 发生在 2013年3月至4月期间。在这段时间内,纳吉被裁定多次接收 Tanore 金融公司通过新加坡安勤私人银行账户汇入的款项,单笔金额介于 1亿5500万令吉至6亿200万令吉 不等,全部被认定为非法活动收益,并直接汇入其 AmIslamic Bank 账户。
第10项控罪 则涉及 2013年8月2日,纳吉被裁定通过上述银行账户,将 5亿1566万6277令吉51仙 的非法活动收益,转回 Tanore 金融公司在新加坡安勤私人银行的账户。
随后数项控罪,涉及纳吉 动用非法资金进行支出。法院裁定,他在2013年8月期间,使用相关款项兑现多张支票,包括:
- 2000万令吉 给巫统;
- 10万令吉 给巫统峇都加湾区部;
- 24万6000令吉 给一名个人林顺平(译音);
- 200万令吉 给 ORB Solutions 私人有限公司;
- 30万3000令吉 给 Semarak Konsortium Satu 私人有限公司。
接下来的数项控罪,则涉及 资金再次回流海外。在 2013年8月15日至23日 之间,纳吉被裁定多次通过其 AmIslamic Bank 账户,将合计数十亿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分批汇入 Tanore 金融公司在新加坡安勤私人银行的账户,单笔金额最高达 5亿4582万令吉。
最后两项控罪 发生在 2013年8月27日及8月30日。法院裁定,纳吉将 1亿5000万令吉 及 1243万6711令吉87仙 的非法活动收益,从其主要账户转入另一大马伊斯兰银行账户(户头号码为“2112022011880”),构成进一步的洗黑钱行为。
判词明确指出,上述 21项行为均触犯《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根据该法令,一旦罪成,每一项控罪可被判处 不超过5年监禁、或最高500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随着高庭裁定21项洗黑钱控罪全部成立,纳吉在1MDB案件中面对的 4项滥权控罪与21项洗黑钱控罪,合共25项控状已全数罪成,成为我国司法史上最受瞩目的重大裁决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