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今午3时32分,高庭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裁定,控方在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挪用一马发展公司(1MDB)超过22亿7000万令吉资金的案件中,已成功排除合理疑点,并证明纳吉所面对的首项滥权控罪成立,因此当庭宣判纳吉首项滥权罪名成立。

这项首项滥权控状指纳吉在2011年2月24日至6月14日期间,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分行,身为公职人员,即时任首相、财政部长及1MDB顾问局主席,透过一系列职权行为,为自己谋取总额达6062万9839令吉43仙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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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指出,相关行为包括以下四项关键决定:

第一,纳吉于2009年4月1日在布城首相署四楼内阁会议室,通过编号216/2639/2009的财政部报告,促成内阁同意为登嘉楼投资机构(TIA)提供政府担保,使该机构得以透过发行伊斯兰中期票据(IMTN),从国内外市场筹措高达50亿令吉的贷款。

第二,纳吉在2009年4月3日出任首相后,于同年7月29日在首相署内阁会议室,批准中央政府接管登嘉楼发展机构,随后使TIA改组并更名为一马发展公司(1MDB),而该公司的设立与运作被指涉及其个人利益。

第三,2009年9月26日,当1MDB董事局在雪兰莪八打灵再也一家酒店召开特别会议时,纳吉指示董事局通过决议,批准1MDB与PetroSaudi国际有限公司展开联营投资,让1MDB认购1MDB PetroSaudi有限公司总值10亿美元的普通股。

第四,2011年5月16日,纳吉在1MDB位于吉隆坡苏丹依斯迈路IMC大厦八楼的办公室,促成董事局以传阅方式通过决议,批准公司在与1MDB PetroSaudi有限公司签署、日期为2010年3月31日的“成本加利润融资”(Murabaha Financing)协议下,再进行一笔总额10亿令吉的额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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