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监狱法令》,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并不符合提出“释放许可”(PBSL)申请的条件。
《监狱法》第111条明确指出,只有服刑满4年的囚犯,监狱总监才会考虑是否批准有条件释放。因此,纳吉由于尚未服刑满4年,无法满足这一基本条件。
刑事律师郭韦杰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指出,纳吉不符合申请释放许可的法定要求,且无法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申请释放许可。
他解释说,《监狱法》第43条赋予了监狱总监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囚犯有条件暂时离开监狱的权力。但这并非意味着无罪释放,而是囚犯仍然在法律上被视为囚犯,且必须遵守释放条件。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监狱总监有权随时取消许可证,并要求该囚犯返回监狱,甚至可能面临新的刑事责任。
《监狱法》第43条也指出,监狱总监可以根据规定,决定有条件释放囚犯,并且有权随时调整或取消释放条件。如果被释放的囚犯违反了这些条件,将会面临最高2000令吉的罚款或最高两年监禁,或者两者并罚。
虽然纳吉目前不符合释放许可的条件,但他仍可以选择上诉或者申请假释。郭韦杰提到,纳吉的律师已经考虑过假释问题,但截至目前,纳吉尚未做出决定。
在此之前,高庭法官陆意清驳回了纳吉申请居家服刑的司法检讨。法官裁定,《监狱法》第43条仅是一项行政许可机制,并非法律中的“居家服刑制度”,因此不能作为法院可以执行的居家服刑命令。
法官进一步解释称,释放许可是由监狱当局决定的行政安排,法院不能干预或执行这一决定,包括释放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否需要召回囚犯等。法官认为,尽管纳吉的律师认为可以依据《监狱法》第43条执行居家服刑,但实际上,监狱总监对释放许可的决定具有完全的裁量权,且法院无权直接干预。
不过,法官也表示,纳吉仍可根据《监狱法》第43条申请释放许可,只不过这一申请的结果完全取决于监狱总监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