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署今天针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关于高庭驳回纳吉居家服刑申请的言论作出回应,驳斥了其“高庭裁决削弱统治者权力”的说法,并强调该说法并未反映高庭判决的实际理由。

在一份声明中,总检察署指出,高庭在驳回纳吉居家服刑的申请时,明确表明赦免权属于国家元首的特权,这一点已经在《联邦宪法》第42(1)条款中得到保障,并被上级法庭的判例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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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总检察署指出,宪法第42条款还明确规定,在行使赦免权时,国家元首、马来统治者及州元首必须与特赦局商议,以决定是否批准赦免申请。

针对纳吉案件,总检察署详细说明了吉隆坡、纳闽及布城联邦直辖区第61次特赦局会议的记录,表明居家服刑并未在会议中讨论过,也没有获得前国家元首的指令。该会议仅审议了纳吉关于全面特赦的申请,前国家元首御令的内容仅限于减半纳吉的刑期与罚款。

总检察署进一步强调,高庭在裁决中并没有依据宪法第42条款发出任何居家服刑的附加谕令,因为该事项从未在特赦局会议中讨论,也未在前国家元首的御令中做出任何指示。

总检察署指出,这一裁决并没有削弱统治者在赦免权行使中的权力。事实上,法官在判决中明确确认了统治者在行使特赦权力时应遵循的程序,巩固了王室机构在特赦事务中的权威。

声明最后强调,任何曲解法庭判决并试图煽动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都是不妥的,应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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