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人妻阿霈(化名)控告丈夫阿華(化名)在婚姻期间,与同单位女同事小琪(化名)发生不正当关系,并至少三度发生性行为,还拍摄性爱影片留存。阿霈甚至指控小琪因此怀孕并进行人工流产,向小琪请求精神慰抚金新台币100万元(约合131,000 令吉)。
判决指出,阿霈与阿華于民国110年结婚,育有两名子女,婚姻关系仍然存续。阿霈主张,阿華在婚姻期间与小琪发展超越同事的关系,分别于112年12月20日、113年6月及113年12月20日,在桃园某总裁行馆发生性行为,并拍摄相关影像。
阿霈进一步指控,两人在114年2月8日再次在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小琪因此怀孕,并在阿華陪同下前往林口长庚医院进行人工流产。她认为,小琪明知阿華已婚,却仍介入其婚姻,严重破坏家庭完整,因此依法提出民事求偿。
小琪在庭上否认所有指控,辩称刑法通姦罪已遭宣告违宪,阿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她强调自己在发生性行为时并不知阿華已婚,并否认114年2月8日有性行为或怀孕、堕胎。
法院审理后认定,依影像资料显示,阿華与小琪确实在112年12月20日、113年6月及113年12月20日发生性行为,明确侵害了阿霈的配偶权;至于114年2月8日的性行为及怀孕、堕胎部分,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法院指出,尽管通姦罪被宣告违宪,但大法官解释仅涉及刑事责任,并未否认婚姻中配偶互负忠诚义务。婚姻制度受宪法保障,第三人明知对方已婚仍介入,仍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官综合双方身份、经济状况及侵害情节,认定小琪故意侵害阿霈配偶权。考虑到阿霈为银行职员,月薪约6万元(约合7,740令吉),小琪为台电员工,月薪约5万元(约合6600令吉),法院斟酌侵害次数及拍摄性爱影片等行为对阿霈造成的精神痛苦,判决小琪须赔偿精神慰抚金40万元(约合53,000令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