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高庭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推事庭原判,裁定一名男子向民宅纵火罪名成立,判处监禁3年并罚款1万令吉。

被告为37岁的陈卓伟(译音)。他被指于今年3月6日下午约5时50分,在江沙占兰布特里花园向莫哈末法益斯的住家纵火,触犯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刑事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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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早前于4月2日在推事庭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监禁3年及罚款1万令吉。

不满判决结果的被告随后提出上诉,高庭法官法立尔今日裁定,推事庭在审讯过程中已充分证实被告的罪行,因此决定维持原有裁决。

此案中,被告由祖查里夫担任辩护律师,控方则由副检察司娜祖拉负责主控。

案情显示,事发后,该双层排屋被严重焚毁,现场另有两辆轿车同样在火灾中被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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