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在8年前贩运113.201公斤大麻,被高庭判处监禁30年及鞭笞15下。案件上诉后,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维持30年监禁的原判,但同意将鞭笞刑罚减至12下。

以拿督阿兹曼为首的三司,在听取上诉人诺阿兹慕丁的代表律师迪尔依斯达,以及主控官拉菲达副检察司的陈词后作出裁决。另两名法官为拿督阿末费鲁兹与拿督哈雅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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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45岁的诺阿兹慕丁,当年与妻子诺法依扎一同在亚罗士打高庭被控,面对《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控状,涉及的大麻重量达113.201公斤。

控状指两人于2017年2月3日下午约5时30分,在吉打双溪大年一家托儿所前被查获贩运大麻,因此可在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

在高庭审讯期间,控方提出建议:若诺阿兹慕丁认罪,同案的妻子诺法依扎可获释。被告最终接受提议,并于2023年4月18日认罪。其后,高庭判处他监禁30年及鞭笞15下,而诺法依扎则当庭无罪释放。

对此判刑不满的诺阿兹慕丁向上诉庭提出上诉,寻求减轻刑罚。

在上诉庭陈词时,主控官拉菲达指出,根据联邦法院的既有判例,涉毒量超过300克者通常维持12下鞭笞。由于本案涉毒量超过100公斤,她认为应维持原判的15下鞭笞。

不过,辩护律师迪尔依斯达则强调,上诉人属初犯,在接获认罪建议后立即认罪,且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

“上诉人承诺不会再犯,长期监禁已让他深刻反省,这次经历足以让他得到严厉教训。”

因此,她请求法庭将鞭笞刑罚减至12下。

案情显示,2017年2月3日早上约8时,警方在双溪大年的一家托儿所前截查被告驾驶的轿车。当时其妻子坐在副驾驶席抱着一名孩子,另外两名孩子坐在后座。

被告在截查过程中显得慌张并拒捕,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他被带返警局。警方随后在其车辆内发现重达113.201公斤的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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