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的张先生此前在一家机械公司的员工餐厅工作。一日,公司指控他“多次窃取公司发放的馒头”,张先生愤而提告,要求维护名誉。南通法院审理后发现,张先生因患糖尿病无法食用馒头而将其带回家,判决公司需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
据《红星新闻》报道,2021年3月,张先生开始在该机械公司从事后勤工作,负责炒菜煮饭等食堂事务。该公司共有300多名员工,每日提供早餐和午餐,早餐包括每人两个馒头和一碗粥。
去年12月20日,机械公司的人事部门在公告栏张贴通告称:“食堂职工张先生多次窃取公司馒头,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开通报。”张先生看到公告后,认为自己并无窃盗行为,公司的通告侵犯了他的名誉,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人民币。
机械公司则表示,监控画面显示张先生上班时空手而来,下班时则拎着装满馒头的塑料袋,且监控录像拍到他从食堂冰箱拿馒头的画面。公司认为,张先生作为食堂员工监守自盗,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人事部的通报符合公司规定。
对此,张先生回应称,虽然他负责食堂工作,但并没有窃盗行为。他解释说:“我因为糖尿病不能吃包子馒头一类的面食,但公司每天早餐会发放馒头。有时一些同事吃不完的馒头会送给我,把这些馒头丢掉十分可惜,所以我会将它们放到冰箱里,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带回家给家人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机械公司主张张先生在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间有5次侵占、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但未能提供客观证据,仅凭监控录像就发布不实公告。综合考虑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对张先生造成的负面影响等因素,法院酌定机械公司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