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陆税收局宣布,自11月27日起,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4(6)条文下授予国内机构、组织或基金会的税务优惠,其批准期限将统一为最长10年。
税收局解释,相关批准包括两项主要优惠:其一,公众或企业捐款可享扣税,扣税上限为个人或公司总收入的10%;其二,机构、组织或基金会在批准有效期内取得的所有收入将获全面免税。
Advertisement
根据当局今日发表的文告,第44(6)条文下的批准机制已全面调整。
文告指出,对于批准期限在今年12月31日届满的机构,税收局将发出新的通知,说明如何过渡至统一的10年批准机制。
“至于已在11月27日前获批新批准或延期的机构,其既定批准期限将维持不变,而新的10年机制只会在该批准期结束后再进行评估。”
税收局也强调,将在批准期限内定期展开审查,确保机构、组织或基金会严格遵守所有条件,并会考量法令中有关文件保存期限的相关规定。
文告提醒,各机构务必完全遵守现行指南所列明的所有批准条件。
“一旦发现违规,批准资格可能被撤销,而相关收入也可能根据法令附表6第13(1)(a)条文被征税。”
如有疑问,公众可联系 Hasil 联络中心(HCC)03-8911 1000,或通过 HASiL Live Chat 及官方反馈表单进行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