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男子在前年10月遭诈骗集团诱骗,连续三次与车手面交现金,共交出130万元;事后察觉受骗并向警方报案,检警从受害者提供的假收据上采集到指纹,顺势逮捕A、B、C三名涉案男子。然而,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近日裁定三人无罪,原因主要有两点。

判决指出,A、B、C与一名少年D被控加入诈骗集团,负责制作伪造提款收据;诈骗成员假冒投资顾问以LINE诱使受害者投资,再由车手带假收据与受害者面交,成功骗走130万元。受害者报警后提交假收据,检警在上面验出三人指纹,因而展开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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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三人到庭皆否认涉案。A、C表示没有印象接触过收据,也未加入诈团;B则称曾在网路找兼职,受昵称「阿强」的男子指示到高雄一处铁皮屋裁切收据,可能因此留下指纹,仅是打工,并非参与诈骗。

法官审理后指出:

第一,受害者无法指认面交车手是谁,而少年D在警讯中也未供述三人涉案;案发地点监视器因时间过久未保存,加上无拍摄到明确画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三人确实参与取款或收水。

第二,虽假收据检出三人指纹,但接触原因无法被排除,可能仅接触或裁切纸张,并不足以推定参与诈骗行为;依刑法规定,此类行为最多算是犯罪预备,而诈欺罪并不处罚预备犯,因此仅凭指纹不足以论罪。

基于上述理由,法官裁定A、B、C三人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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