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行为已触犯《2007年反贩卖人口及反贩运移民法》(ATIPSOM)第14条及第12条,并可一并援引《刑事法典》第34条处理。

根据第14条文,若罪成可被判终身监禁,或不少于5年的监禁,并可加鞭笞;而依据第12条文,罪成者可被判最长20年监禁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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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法庭聆听控状后皆不认罪。

主控官阿米拉指出,该案属于不可保释罪行(Non-bailable offence),若法庭允许保释,控方建议每项控状保释金2万5000令吉,并附加三项条件:上交护照、每月到警局报到、不得骚扰受害者与证人。

被告代表律师拿汀菲丽达求情称,被告月薪3500令吉,是家中主要经济支柱,并需照顾寡母,希望法官调低保释金。同时,她也说,被告需频密前往中国工作,请求法庭允许其保留护照。

最终,地庭法官希达雅决定批准保释,但金额下调至每项控状1万令吉,总额3万令吉,须有一名担保人,以及附加三项原有条件。案件展延至明年1月13日再度过堂。

此案源于警方今年6月20日至7月1日展开行动,逮捕9名本地嫌犯包括首脑,并成功救出两名几乎被卖往国外的未成年受害者,揭露一个残忍跨国诈骗集团。他们不仅诱骗未成年者从事诈骗,还涉嫌性侵、拍裸照威胁,甚至计划将其卖往海外当“猪仔”。

数月后调查再有进展,警方再逮捕两名本地男子,相信是集团核心主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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