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指出,纳吉“居家服刑”相关的特赦附录并非赦免刑期,而是一种具有“缓刑性质”的减刑执行方式。他强调,根据联邦宪法,国家元首可不经特赦局审议,独立作出此类决定。
高庭法官陆意清今日聆审纳吉提出的司法检讨申请,以确定前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颁布的特赦附录,是否确实包括允许其居家服刑的内容。
在这项司法检讨中,纳吉将内政部长、监狱局总监、总检察长、联邦直辖区特赦局、首相署相关单位以及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
纳吉长子拿督莫哈末尼查于2024年12月5日呈交宣誓书声称,苏丹阿都拉曾亲口确认,确有一份允许纳吉以居家方式服完剩余刑期的特赦附录。
早前,在司法检讨准令阶段,政府代表的高级联邦律师指出,2024年1月29日的特赦局会议中,未曾提出该附录,而在同年2月公布的主要谕令——即将纳吉刑期减半的决定——才是最终且有效的特赦结果。
沙菲宜:特赦附录是“缓刑安排”,非赦免
沙菲宜今日陈词时强调,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特赦附录的性质类似缓刑,并非豁免具体刑罚。
他说,该附录只是调整刑罚的执行方式,让纳吉可居家服刑,并不影响原有的罪名与判决。
他进一步指出,根据宪法结构,国家元首拥有授予缓刑或减轻刑罚执行方式的权力,而这类措施无需在特赦局会议中讨论。
他强调:
- 特赦局的角色仅是“提供建议”,并非约束国家元首;
- 国家元首可在不召开特赦局会议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决定;
- 若要求所有决定都须经特赦局审议,反而削弱宪法赋予国家元首的裁量权。
他举例,即便特赦局多数成员反对特赦,国家元首仍有权给予全面赦免。
沙菲宜也质疑答辩人引用特赦局会议记录推翻国家元首决定的做法,并指特赦附录属于国家元首依据宪法行使的特权,不应受到司法检讨。
他说,宪法第42条并未要求国家元首的最终决定必须在特赦局会议中讨论或宣布。
案件程序进展
- 2024年1月6日:上诉庭以2比1裁决,允许纳吉展开司法检讨。
- 4月28日:联邦法院批准总检察长上诉此决定。
- 8月13日:联邦法院驳回总检察长上诉,维持纳吉可继续进行司法检讨,并将案发回高庭审理。
纳吉因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罪成,自2022年8月23日起在加影监狱服刑。
高庭裁定其监禁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其后上诉庭与联邦法院维持判决。
纳吉于2022年9月2日申请特赦,特赦局最终将其刑期减半至6年,罚款降至5000万令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