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屏东一名王姓女子向法院控诉,丈夫林男在108年间服役于屏东某部队时,与餐厅的魏姓女负责人发展婚外情,多次发生性关系,严重破坏婚姻与家庭。她因此提告要求魏女赔偿100万元慰抚金。魏女则辩称自己最初并不知对方已婚,且主张此案已超过两年请求权时效。然而,屏东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魏女仍须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赔偿50万元,全案可上诉。判决书也意外揭露,原告王女目前任职证券投信公司副总,年薪超过700万元,属于高薪阶层。

王女指出,她与林男在民国101年结婚,育有两名子女,婚姻关系迄今维持中。林男在108至109年服役期间到餐厅用餐而结识魏女,双方自108年10月起便开始不正常交往,多次发生性行为。即便林男于109年6月调任北部,两人仍继续联络,往来一直持续至110年8月。王女认为魏女明知对方已婚却仍介入,已侵害其配偶权,因此提出100万元民事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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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女则抗辩称,两人刚开始交往时,她并不知林男有家庭,直到109年7月5日对方亲口坦承已婚后,她立即终止关系;反而是林男持续主动联系,拖到111年4月才完全断绝往来。魏女坚持自己无意破坏他人婚姻,不构成侵权。另外,她主张王女在109年7月已通过查看手机知悉外遇,却拖到113年10月才提告,已超过两年的时效,应不予受理。

法院检视双方通讯记录后认为,109年7月5日林男虽然发给魏女“要小心陌生电话”等讯息,但内容并不足以推断王女当时已明确知道“第三者是谁”以及外遇事实,更无法认定她在当时已掌握加害人的身分。王女则表示,自己是直到113年8月20日收到魏女委任律师寄给林男、追讨600万元的讯息后,才确知魏女身分及婚外情细节,法院认为此说更具可信度。而魏女无法提出相反证据,因此“已超过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法院进一步指出,若第三者在得知对方已婚后仍继续维持亲密关系,就已构成对原配婚姻关系的重大侵害,应负侵权责任。根据资料,魏女在得知林男已婚后,仍持续数月与其往来,情节严重,对王女的家庭生活造成实质冲击。

在慰抚金额方面,法院斟酌双方身分背景及财力状况。王女任职投信公司高阶主管,年薪超过700万元且名下仍有不动产;魏女与弟弟共同经营餐厅,也拥有多笔资产。综合考量侵害程度后,法院认为王女要求的100万元偏高,最终裁定慰抚金以50万元较为适当。全案目前可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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