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总检察署今日发表声明,重申本国在任何时候均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单方面终止与美国签署的对等贸易协定(ART),无需征得美国方面同意。
总检察署指出,这项终止权源自协定第7.5条,旨在“维护马来西亚主权,并在任何情况下保障国家利益”。同时,对等贸易协定第7.2条明确,协定仅在双方交换书面通知、确认各自已完成国内法律程序后60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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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强调,马来西亚在履行协定义务时,必须遵循国内现行法律和程序。此外,协定条文也要求,马来西亚与美国在执行相关事务前,应先以善意进行磋商。
根据第7.1条规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马来西亚与美国将继续在WTO框架下承认并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国际贸易保护机制。
马来西亚与美国于10月26日在吉隆坡举行的第47届东盟峰会期间正式签署该对等贸易协定。
据悉,该协定主要是美国提出的贸易调整建议,目的是根据美国总统特朗普今年4月发布的第14257号行政命令,重新调整对马来西亚征收的关税,从原本的25%下调至19%。
马来西亚方面由投资、贸易及工业部代表参与谈判,美方则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出席。谈判期间,投资、贸易及工业部也征询了相关部门和机构意见,最终内阁综合经济、政治及法律因素后批准签署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