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3岁女子因在道路纠纷中持仿真手枪恐吓他人,被古晋推事庭裁定罪名成立,判处总额4000令吉罚款,若未能缴清,将以10个月监禁替代。
根据控状,被告安尼斯(33岁)分别被控两项罪名:第一项为违反《1960年军火法令》第36(1)条文(非法持有仿真枪械);第二项为违反《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刑事恐吓)。推事判处她每项罪名罚款2000令吉,或以5个月监禁代替,刑罚累计执行。
Advertisement
案件发生于10月27日早上约8时30分,在晋连路12哩一带。案情指出,受害者与妻子驾车从新生村返家途中,多次被被告驾车无故急刹阻挡,双方最终在路边停车理论。
期间,被告情绪激动,从车内取出一把仿真手枪,对准受害者头部发射一枚黄色橡胶子弹后迅速驾车离开。受害者事后报警,警方当日展开追查并在短时间内逮捕被告。
警方随后扣押一辆与案情描述相符的轿车,并在车内起获多项证物,包括:一把黑色仿真手枪、一个黑色弹匣、八颗黄色橡胶子弹以及车钥匙。
被告在庭上由律师林良纪代表辩护。法庭最终裁定,尽管该武器为仿制品,但用于恐吓他人同样构成严重罪行,此案也再次提醒公众,不论真枪或假枪,只要用于威胁他人,都将面对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