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高庭日前裁定,一名现年26岁的男子并非穆斯林,指其身分证上标注“伊斯兰”字样并不足以证明其信奉伊斯兰教。这项判决再次突显非婚生子女宗教身份的法律争议。

法官拿督布宾达星在书面判词中指出,裁决依据的是联邦法院于2021年在“罗丝丽莎依布拉欣诉雪州政府案”中的先例,并最终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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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男子早在2019年入禀法庭,要求宣告自己不是穆斯林。根据案情,国民登记局于2012年在他的身分证上印上“伊斯兰”字样,但他于7年后申请移除时遭拒,遂提起司法诉讼。

案件被告为霹雳州伊斯兰宗教与马来风俗理事会(MAIPk)及霹雳州政府。被告主张,原告的父亲在他出生时是穆斯林,因此根据身分证上的“伊斯兰”标签,应被认定为穆斯林。

然而,布宾达法官驳回这一主张,指出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而他们未能提供任何有力证据,证明原告自出生起或其后任何阶段曾信奉伊斯兰教。

“经全面审查证据后,法庭未发现任何记录显示原告曾皈依或实践伊斯兰信仰。”法官指出,理事会也在宣誓书中承认,并无额外证据支撑其“皈依”说法。

相反,证据显示,原告从小由母亲与姨母照顾,信奉印度教,且在求学期间从未修读伊斯兰宗教课程,反而积极参与印度教节庆活动。

被告援引《2004年霹雳州伊斯兰宗教行政法令》第2(b)条,主张“父母任一方为穆斯林者,其子女即为穆斯林”。但布宾达法官认为该条文不适用于本案,因为原告属非婚生子女

法官指出,原告父母虽举行了印度教婚礼仪式,但该婚姻既未被宗教正式承认,也不具法律效力,因为原告父亲并非印度教徒。被告亦未能证明双方在伊斯兰法下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此外,原告的出生证明上标注“第13条申请”,显示其出生时以非婚生儿身份登记。布宾达据此裁定,《霹雳州伊斯兰宗教行政法令》第2条中的“父母”一词,仅指合法婚姻下的父母,不包括非婚生情形。

“因此,本案原告并不符合成为穆斯林的法律定义。”法官在判决中写道,“他自出生起即非穆斯林,而非日后脱教。”

最终,法庭宣告原告有权获准移除身分证上的“伊斯兰”标记,并确认其非穆斯林身份。

原告由律师纪慧仪(译音)及阿斯玛阿兹米代表。霹雳州伊斯兰宗教与马来风俗理事会由律师阿达汉贾玛鲁莱代表,霹雳州政府则由高级联邦律师菲崔萨达鲁丁出庭。

被告目前已对判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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