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对兄妹阿国与小萱(化名)不堪父亲阿华(化名)多年施暴、索财及弃养,向法院申请免除对父亲的扶养义务。法院调查认定,阿华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尽抚养责任,且情节重大,依法裁定免除兄妹的扶养义务。
判决书指出,阿华婚后对家庭漠不关心,多次向妻子伸手要钱,酒后辱骂甚至动手,家庭生计完全由前妻欢欢(化名)承担。为了保护孩子,欢欢当年与阿华协议离婚,但阿华要求30万元台币(约4万1381令吉)才肯放人,迫使欢欢四处借款才能完成离婚并取得子女监护权。离婚后,阿华既未支付扶养费,也从未探视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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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核阿华近年税务资料,发现其确实生活困难,但法官认为,即便生活窘迫,他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责任,且情节重大”。依据《民法》第1118条之1,受扶养者若曾虐待、重大侮辱或未尽抚养义务,法院可减轻或免除扶养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免除兄妹对父亲阿华的扶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