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宗涉及中学生的命案,让公众再次聚焦国内少年或儿童罪犯所面临的法律制裁。马来西亚政府已制定多项相关法令,其中《2001年儿童法令》(Children Act 2001)旨在保障儿童权益与福利,同时处理涉及儿童的刑事案件,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设定了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和处遇。
未成年人罪行与处刑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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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替代: 儿童法令规定,未满18岁者不得被判处或记录死刑。替代刑罚将由国家元首或州统治者决定其监禁期限。
- 儿童法庭管辖范围: 儿童法庭有权审理、裁决和处理针对儿童的所有指控,但排除可被判处死刑的罪行。
- 刑事责任年龄: 10岁以下的儿童所做出的任何行为不构成罪行。10岁以上但未满12岁的儿童,如果其理解力不足以判断行为性质和后果,也不构成罪行。
- 限制监禁:
- 未满14岁的儿童不得被判处监禁,包括因未能支付罚款、赔偿或堂费而入狱。
- 年满14岁的儿童,若有其他合适方式处理(如缓刑、罚款、送往少年感化院或亨利格尼学校),则不得判处监禁。若判处监禁,不得与成年囚犯混合关押。
- 儿童法庭对14岁以上且所犯罪行可处监禁的儿童,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有权判处监禁。
儿童被捕与拘留程序:
- 逮捕与知情权: 被捕儿童不得被上拷,除非涉及重罪、暴力拒捕或试图逃跑。警方须告知儿童被捕理由,并尽快通知其父母、监护人或亲属,以及一名品行官(pegawai akhlak)。儿童有权与律师谘询。
- 拘留隔离: 儿童在警局被拘留、往返法庭或在法庭等候期间,必须与成年罪犯隔离。女童应由女性照护。
- 受审地点: 儿童只能在儿童法庭受审。若儿童与成年人一同被控,案件将由普通法庭审理,但该法庭须行使儿童法庭的所有权力。
儿童法庭裁决的权限(在犯罪行为获证实后):
儿童法庭可采取的处遇包括警告释放、签署守行令释放、交由亲属或其他合适人士监护、谕令支付罚款/赔偿/堂费、发出社区服务令、发出缓刑令,或谕令送往少年感化院(sekolah diluluskan)或亨利格尼学校(Sekolah Henry Gur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