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26岁的超商店员(化名阿强)通过网络游戏结识了一名年仅13岁的少女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去年农历春节期间,阿强邀请少女出游,并在同日发生了三次性行为。少女家长知情后报警提告。

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阿强犯行,依据“对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在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阿强须赔偿受害少女及其双亲共新台币57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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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指出,阿强于前年11月结识少女。事发当日,少女彻夜未归,家长发现其与阿强发生多次性行为后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求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阿强在警询、检察官侦查及法院审理过程中均坦承犯行。

法官认为,阿强利用网络交友方式接近并引诱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少女,属明确违法行为,已对少女及其家庭造成精神伤害。因此,除了刑事责任外,民事赔偿亦属必要,最终裁定赔偿少女36万元,双亲各10万5000元,合计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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