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诗华日报》报道砂妇女、儿童与社区福祉发展部正着手联系一名身穿熊装、经常出现在古晋某交通岛路段向驾驶人士索要钱财的男子。

部长拿督斯里法蒂玛陈赛明表示,官员将寻找该男子,强调在繁忙路段乞讨不仅危及自身安全,也对来往车辆构成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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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指出,在马来西亚,公共场所乞讨或募捐是受多项法律禁止的行为。其中包括:

  • 1977年贫困人士法令(183法令)第3(1)条文:警方可无需逮捕令逮捕在公共场所乞讨者,“贫困人士”定义为无明显生活来源或无法合理说明自身情况者。
  • 1955年轻微犯罪法令(336法令)第14条文:公共场所乞讨可被判罚款最高1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个月。
  • 2001年儿童法令(611法令)第32条文:任何导致或允许儿童乞讨者可被罚款高达5000令吉、监禁最多2年或两者兼施;被发现乞讨的儿童也可能被福利部接管收留。
  • 1959/63年移民法令:涉及乞讨或索钱的外籍人士可被逮捕、提控并驱逐出境。

部长强调,相关部门将严格执法,确保公共安全与法治秩序,同时保障儿童和弱势群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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