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新闻都提到,马来西亚民众因外出未随身携带身份证(MyKad),而被当局处罚,引发网友热议。

比如,砂拉越诗巫一名27岁男子就因为无法出示MyKad,被警方罚款RM2,000,最终因未缴纳罚款而入狱1个月。另一名马来西亚男子在雪兰莪巴生前往商场时未携带临时身份证,结果被判入狱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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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两人的处罚看起来已经很严厉,但实际上根据相关法规,他们收到的惩罚仍属轻微。相关规定允许的惩罚可高达监禁3年或罚款RM20,000。而根据该法规的母法,处罚甚至可能更严厉——最高可判监5年、罚款RM50,000,或两者兼施!

法律依据:1959年国民登记法与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

律师 Ahmad Danial bin Mohd Azlan 向《WORLD OF BUZZ》表示,马来西亚有关MyKad的条款和规定,均由《1959年国民登记法》管辖。

具体来说,法律第6(2)条赋予内政部长制定相关条例和处罚的权力,其中第6(2)(u)条明确规定,违反条例的处罚可高达罚款RM50,000、监禁5年,或两者并施。

而根据该法的一项具体条例——《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6条,已获发身份证的个人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并妥善保管。条例第7(1)及7(1A)条则授权注册官、警员、海关官员、武装部队人员或其他获授权的公务人员,可检查任何人的身份证明。

随身不带MyKad的处罚

《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条规定,未随身携带MyKad可被判监禁最多3年或罚款最高RM20,000。

但律师Danial指出,根据《1959年国民登记法》第6(2)(u)条,内政部长有权对违反任何条例的人施加更严厉的处罚,最高可罚款RM50,000、监禁5年或两者并施。

简单来说,无论你去哪,都务必随身携带MyKad,否则将面临法律规定的潜在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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