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马,1953年时效法令(Limitation Act 1953) 明确规定,大部分债务在 6年时效期过后即失去法律效力,债权人无法再透过诉讼强制追讨,除非债务人在此期间主动承认债务。一旦债务已过时效,任何以恐吓、骚扰或胁迫方式强行追讨,均属违法。
消费人协会:旧债骚扰投报不断
大马消费人协会联合会(FOMCA)副主席拿督英德拉妮指出,该会旗下的国家消费者投诉中心近年接获大量投报,不少债务甚至可追溯至 20至3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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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报多数涉及被威胁列入黑名单、被误导签下分期付款协议,或银行在缺乏透明情况下,把旧债转售给第三方催收公司。”
她强调,公众必须清楚自身权益,不应因恐吓而盲目偿还已失效的债务。
法律保障:6年时效与新法案双管齐下
英德拉妮解释,一旦贷款或债务超过6年未被起诉,债权人便丧失法律追讨权利。例如:
- 一笔2010年的贷款若未偿还,到了2020年仍无人起诉,就不能再透过法庭追讨。
- 若债务人承认该债务,时效将 重新计算,再延长6年。
她补充,近期通过的 《消费者信贷法案》 将成立法定机构,全面监管信贷事务,对债务催收机构实施严格规范,包括禁止骚扰与不当追讨行为,赋予消费者更多保护。
国行立场:催收必须公平透明
国家银行(BNM)则重申,其《处置及购买减值贷款或融资指南》要求:
- 非银行买方必须透明,明确告知消费者查询与投诉管道。
- 催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授权证件,严禁恐吓、骚扰与欺骗。
- 对消费者的投诉,必须有及时与公平的处理机制。
专家建议:切勿轻易承认或支付
- 理财规划师丽妮李 警告,即便支付 小额款项,也可能触发时效重置,导致债务“复活”。消费者应保留所有沟通证据,若遇骚扰,应直接向国行投诉。
- 会计与税务专家克莉丝丁许 补充,所谓“威胁冻结账户或查封房屋”并不代表债务人自愿承认还款,债务人应要求对方提供书面证明,并在付款前寻求法律意见。
- 6年时效 是债权人追债的法律限制。
- 已过期债务无需偿还,除非债务人自行承认。
- 新消费者信贷法案与国行指南 双重保障,确保追债过程公平、透明,杜绝恐吓与骚扰。
消费者若接到旧债追讨要求,应保持冷静,核实债务是否合法,必要时寻求法律咨询,避免“被吓到掏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