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重申,凡在马来西亚境内涉及数码加密货币的各类活动——无论是交易、挖矿,还是将其兑换为现金后的所得——都被视为应税收入,受《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条文规范。

当局解释,数码货币被界定为“商品”,因此相关收入可归类为营业收入,需依法纳税。这一做法符合国际税收标准。内陆税收局亦已发布指引,明确列出加密货币在税务上的处理方式,涵盖交易所得与相关收入的课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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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在昨日上载至国会网站的书面答复中进一步指出,本地业者所提供的数码服务,早在《2018年服务税条例》下已被规范,而自2020年1月1日起,海外服务供应商面向大马消费者提供的数码服务,同样必须缴纳服务税。

“此举旨在扩大税收基础,确保国内与海外服务供应商在税务上享有公平一致的待遇。因此,不论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由本地或海外经营,其所提供的服务,均须根据服务性质及相关条件缴纳服务税。”

这一说明是回应行动党峇眼区国会议员林冠英的质问。林冠英指出,国际加密货币平台 Luno Malaysia 在2019年至2024年间收入高达2亿5400万令吉,但仅缴税380万令吉。

财政部回应称,Luno Malaysia 于2015年在大马公司委员会注册,并于2019年获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合法开展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货币的交易与存储服务,同时也推出符合伊斯兰教义的“伊斯兰质押”产品。

至于税额为何看似偏低,财政部解释,公司所得税并非直接按总利润征收,而是需扣除允许的营业支出及享有的特定税务优惠后,才对“应税收入”课税。

财政部补充,任何公司或纳税人最终缴付的税额,皆属高度机密,受《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38条文保护,这一保密机制符合国际惯例,旨在确保纳税人能够放心履行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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