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一名31岁失业男子万莫哈末纳斯鲁因纵火焚烧市政局拖车案,昨日在地庭认罪后,今日被判监禁5年及罚款6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额外监禁6个月。
案发于上周五(8月15日)上午11时07分左右,事发地点为水上浮城广场(Waterfront City Mall)交通工具扣留场。被告因其轿车被市政局拖走,情绪失控,使用汽油纵火破坏拖车,造成当局约2万4000令吉损失。控方指出,该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不仅危及财物,更威胁在场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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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庭上坦承:“没错,是我放火烧的,因为车被拖走,我很生气。”他表示,虽然市政局将原本500令吉罚款减至250令吉,但因贫困及债务缠身,仍无力支付。法官达尔哈判决时考虑公众利益,强调纵火行为严重,因此作出上述刑罚。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于今日再次出庭时,已剃光头,并未聘请律师出庭。案件涉及刑事法典第435条(蓄意纵火),最高刑期可达监禁14年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