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员工于上个月在廉价酒店,疑似让15岁少女吸食渗有其他物质的电子烟后施予强奸,今日在麻坡法庭面控时认罪。

被告莫哈末拉菲益(19岁)被控在3月23日,在峇株巴辖苏丹娜路的一间廉价酒店房内强奸15岁少女,抵触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强奸),一旦罪成,将监禁最高20年和鞭笞。

被告聆听控状后对于法庭询问认罪不认罪时,选择沉默不回答,以致法庭被迫休庭,被告在法庭重新开庭后,向承审法官阿布峇卡,开口承认罪行。

根据受害者的报案书,被告骑摩哆载受害者前往酒店,在酒店房间内,受害者从被告手中接过电子烟,吸了几口后感觉恍惚,让被告有机可乘。

受害者在事后向朋友倾诉,决定向警方报案。

主控官丹尼尔慕尼尔建议法庭不准被告保释,被告没有代表律师。

法官阿布峇卡择定5月5日过堂,要求控方提交社会福利局的家访报告及相关文件,才对被告作出判决。

阿布峇卡也不允许被告保释,被告将被送往麻坡改造中心扣留直到案件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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